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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為審核申請興建農舍H2(或住宅類用途10戶以下)建築物建築執照,是否應設置室外通路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3.04.營署建管字第1022904373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2年1月28日府建管字第102000080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67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100平方公尺。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故符合本規則第167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規定設置無障礙通路。

三、另本規範202.1無障礙通路組成規定:「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又202.4節係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設置無障礙通路之特別規定,202.4.1適用對象規定:「建築基地內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202.4.2組成規定:「其地面層無障礙通路,僅須設置室外通路。」、202.4.4免設置規定:「位於山坡地,或其臨接道路之淹水潛勢高度達50公分以上,且地面層須自基地地面提高50 公分以上者,或地面層設有室內停車位者,或建築基地未達10個住宅單位者,得免設置室外通路。」故202.4節係於本規範第二章無障礙通路中針對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設置無障礙通路之特別規定。102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或增建H2類農舍(或住宅類用途10戶以下)如符合本規範202.4.4規定,得免設置室外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