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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年國民住宅貸款利率,經本部營建署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開會研商,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銀行提供部分由年息五‧九五厘,調降為年息五‧五厘;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由年息三.九五厘調降為年息三.五厘

內政部91.6.12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三二二號函

一、九十一年國民住宅貸款利率,銀行提供部分原為年息五‧九五厘,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原為年息三.九五厘;惟目前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紛紛調降,無自有住宅者購屋貸款利率也隨市場利率調降。故為減輕國民住宅承購戶之負擔,爰予以調降。

二、國民住宅貸款利率之調整原係依貸款人與承貸銀行簽約日起調整,惟本項調降利率,則無論貸款人簽約日為何日,皆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本調降利率至九十二年之簽約日止。例如李先生之簽約日為四月一日,則其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本利率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又例如陳小姐之簽約日為十月五日,則其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本利率至九十二年十月四日止。

三、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優惠貸款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