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貴府受理申請莫拉克颱風受災戶租金補貼,災民具居住事實,惟災後才遷入該戶籍,是否得以核准租金補貼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8.11.9營署宅字第0980075636號函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8條:「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另依據90年6月1日台(九十)內消字第9086643號令發布「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訂定)第3條規定略以:「……受災戶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爰本署「莫拉克颱風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明定,莫拉克颱風受災戶需於災害發生時設籍於該受毀損住宅,方得申請相關補貼。
二、有關民眾因特殊因素未設籍於災區,但確有受災及居住事實者,請依據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98年9月24日第10次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詳如附件),由各地方政府覈實認定受災民眾於災害發生時,確有實際居住事實者,由縣市政府接受之各界捐款覈實發給救助金,其確有不足者,報由中央接受之各界捐款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