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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先行公開預約、預售房屋,應依據何法取締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66.12.28.台內營字第753617號

說明:

一、復66.08.30.建四字第144049號函。

二、按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執機關審查許可,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此為建築法第25條所明定,建築商刊登預售房屋廣告時,應同時刊登建造執照字號,前經本部64.01.30.台內營字第621705號函規定有案,且建設公司如虛稱已領照許可建造,公開預約、預售,自屬妨害公益,主管建築機關得以命令制止之。其有不從者,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2款規定處以罰緩,接受預約、預售人如權利蒙受損害,亦可訴請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