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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得併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辦理

內政部72.6.17台內營字第一六三八一三號函
查花蓮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既據花蓮縣政府函稱有併同該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辦理之必要,自可准予照辦,惟有關該市公共設施用地之通盤檢討工作仍應依本部72.5.20(72)台內營字第一五八三五三號函核定發布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作業補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