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4條第2款第3目規定之「停駐車位數」指實際停車數量或現場劃設停車格數量等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2.02.01.營署建管字第1110103912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12月26日彰消預字第111004070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規定:「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至領得使用執照後,如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另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辦理。是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4條第2款第3目規定之「停駐車位數」,非指實際停放車輛數,應指停車位數量。
三、另關於92年6月5日建築法修正前,建築物起造人於申領使用執照後,擅自於停車空間範圍內劃設停車位事宜,檢送本部 98年6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100952號函及其附件(如附影本),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