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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貸款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利率,自97年4月23日起,調整為年息2.707厘,請查照。

內政部97.5.1內授營宅字第0970803561號函

一、依據行政院97年4月23日院臺建字第0970012102號令修正發布之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國民住宅貸款之利率,依下列之規定:(一)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四二計算機動調整,最高不得超過年息九厘。」,爰調整國民住宅貸款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之利率如主旨。

二、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原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利率,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