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雲林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相關條文妥適性」之釋疑案
內政部109.7.21內授營環字第1090812637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9年5月18日府水下二字第1093714437號函辦理。
二、按下水道法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同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二、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第7條規定「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及管理。但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指定公營事業機構建設及管理之」。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款規定,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同法第19條規定下水道建設及管理為縣(市)自治事項,而第20條未明列下水道相關事務為鄉(鎮、市)自治事項,惟於該條末款定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如下水道法有特別規定者,自依該法規定辦理。
四、經查下水道法未規定於下水道內可暫掛纜線,惟貴府依管理需求訂定旨揭要點,係屬地方自治範疇。
五、依下水道法第7條雖規定「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及管理」惟貴府與轄下各鄉鎮公所於下水道管理分工,建議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自治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