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部份完工依建築法第55條規定申報工程中止,惟未依同法條第2項辦理變更設計,原執照作廢應如何處理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6.17.台內營字第8705650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06.02.(87)建四字第617017號函。
二、有關建築工程部分完工,依建築法第55條規定申報工程中止,惟未依同法條第2項辦理變更設計,原執照作廢、重新申請建造執照疑義案,查本部72年6月16日台內營字第161815號函及65年3月16日台內營字第668362號函釋示在案,請依上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