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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小附設幼兒園(F-3)之昇降機間得否比照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之教室免作垂直區劃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8.03.21營署建管字第1081051543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7年10月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8410200號函。

二、防火構造建築物供D-3組或D-4組之教室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第1項之限制,為同編第79條之1所明文,本署96年3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0962903835號函(註)爰限適用於供D-3組或D-4組使用之防火構造建築物,有關國小附設幼兒園(F-3)非屬上開第79條之1所列建築物,仍應依第79條之2規定辦理。

※註:96.03.12.營署建管字第0962903835詳本章第79條之2解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