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屋頂防水工程是否涉及建造行為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1.10.17.營署建管字第1110077434號函
說明:
一、 復貴局111年9月22日北市工聯字第1110001367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9條規定,建造係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行為;修建係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來函所述屋頂防水工程,如僅係將原有防水、隔熱及其保護層剷除並重新施作,或於原屋面以新防水層覆蓋其上,尚不構成建築法第9條所稱建造之行為。至個案申請事實認定,係屬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