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原承購人死亡,其繼承人可否承借貸款餘額乙案
內政部86.8.25台內營字第八六○六五二九號函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二、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明定,國民住宅係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凡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均可申請承購國民住宅並享有國民住宅貸款之優惠。
三、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原承購人死亡,其繼承人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者,自得依被繼承人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承借國民住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