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國會辦公室103年6月19日召開之協調會,會議結論(二)涉及本署業務之部分,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8.18.營署都字第1032914745號
說明:
一、依貴國會辦公室103年8月4日傳真103年6月23日鴻萍字第103062303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國會辦公室103年6月19日召開之協調會,會議結論(二)請本署澄清本部86年2月14日台內營字第8601124號原意1節,本署業以103年7月4日營署都字第1032911608號函復有案。
三、有關請本署澄清保安林地維持保安林使用,得否納入建築基地範圍計算1節,按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規定:「一宗土地: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爰建築基地範圍應符合上述規定。另建築法第1條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案既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說明基地屬保安林地部分應維持保安林使用,上述保安林範圍自不宜納入法定空地檢討,至是否得納入開發面積計算,因涉及當地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及計畫書圖規定,宜由臺北市政府依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