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為B-3類組既有公共建築物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之種類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3.01.20.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375026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2月1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264500300號函。
二、按本部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102年1月1日施行。本規則第170條業將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及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另「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第9點規定B3類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昇降設備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合先敘明。
三、查本部前於102年4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3846號函檢送本部102年4月1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及生效後,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檢討設置無障礙設施之處理原則案會議紀錄,該會議紀錄決議:「建築技術規則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取得建造執照之非公共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申請變更為他種公共建築物之用途使用者,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3及第4條附表4應檢討「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無障礙)設施」項目時,其無障礙設施設置項目、設置標準及提具改善計畫之處理原則如下:一、無障礙設施之設置項目:依「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9點辦理。…」,惟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取得建造執照之非公共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為B3類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申請變更為B3類公共建築物之用途使用,如非設置於避難層(設置於地下層或2層以上樓層)者,考量行動不便使用者仍應能夠到達該樓層,故該變更使用案仍應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另如設置該無障礙昇降設備確有困難者,得依本原則第10點所示改善原則辦理改善;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及該原則第11點規定擬具替代改善計畫,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組設之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辦理諮詢、指導及審核事宜,並依審核結果於變更使用執照核定施工期限內改善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