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政府函為台中市道路工程實際所需費用低於二千萬元,擬依該市受益費徵收原則註銷受益費請釋示案
內政部85.11.27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五四三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之徵收費率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三、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係依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及相關事項計算費率;次查本部七十三年十月廿三日台內營字第二六六○五八號函已明示工程實際所需費用以預算為準。本案(台中市M-3-號路、M-3-5號路)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既經台中市議會第十二屆第二次臨時大會議決通過,且貴府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二日函准在案,仍應依法辦理徵收。
二、次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規定係採強制徵收,本案工程受益費徵收案既經完成法定程序,不得辦理註銷。如其實際工程發生費用降低,仍得依本部七十三年十月廿三日前函所示降低工程受益費徵收數額辦理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