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 交下貴署75.11.10.警署民字第51516號函為使用共同壁之二層連棟式建築物應如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疑義乙案,本署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75.12.10.營署建字第2078號
說明:
一、按鄰棟建築物使用共同壁為起造人間相互之協議,屬私權行為。其非為同一宗基地申請建築者,不得據以認定為同一建築物。
二、本案連棟式建築物既為分宗申請建築,自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章之規定,分別予以檢討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
內政部營建署函 75.12.10.營署建字第2078號
說明:
一、按鄰棟建築物使用共同壁為起造人間相互之協議,屬私權行為。其非為同一宗基地申請建築者,不得據以認定為同一建築物。
二、本案連棟式建築物既為分宗申請建築,自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章之規定,分別予以檢討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