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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築物附有昇降設備,如未取得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者,可否逕予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函 83.10.14.台內營字第8388511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3.09.16.83高市工務建字第28635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應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辦理,其昇降設備經查核與設計圖相符者,得發使用執照」前經本部83.11.10.台(82)內營字第8281593號函核釋在案。惟該昇降設備竣工檢查,仍應於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時併同辦理,未經取得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之前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