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 貴府建議本部修正61.01.14.台內地字第453879號代電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6.10.台內營字第077533號
說明:
一、復貴府71.03.06.(71)府工建字第09794號函。
二、按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以死亡人之名義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自不發生效力,本部前開代電並無修正必要。
三、惟由於建築執照之吊銷常影響善意之第三者權益,准依本部60.04.10.台內地字第407066號代電規定,對巳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倘不違反建築法第58條所列各款情事,得准予再行提驗合法證件依法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