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造執照之基地未經領得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即經地政單位分割完竣,提出辦理變更設計或變更起造人時可否受理乙案,請依說明事項二辦理。
內政部函 76.09.12.台內營字第534044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6.06.24.建四字24384函辦理。
二、本案經邀集省(市)及有關縣(市)工務(建設)、地政及建築師公會全聯會等研議,獲致結論如次:
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之分割,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其核發程序之規定,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或併於申領使用執照時申請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後方得據以辦理分割、本案建造執照核發後,於辦理變更設計或變更起造人時,發現原執照所載之法定空地未經申領該分割證明地政單位即已分割完竣,致地號前後不一,為確保建築基地合理細分、防止法定空地重複使用,以維護人民權益,對於已辦理基地套繪圖作業者,如其分割後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合於上開辦法第3條、第3條之1及第4條之規定,得准於辦理變更設計、變更起造人或申領使用執照時一併辦理更正地號;至未辦理套繪圖作業,得於辦理套繪後,比照更正,否則,應持憑原地號申請方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