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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必要之多數公園預定地,予以取消之預定

內政部72.8.31台內營字第一八一一四五號函
本案公園用地之縮減,應請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本部72.5.20七二台內營字第一五八三五三號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作業補充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