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新建建築物申請案,貴府於防火區劃範圍內不同用途類組之間建議以分間牆或門扇窗構件等予以做不同用途區劃之適當分隔(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88條規定),是否適法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3.13國署建管字第1130020117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3年2月19日屏府城管字第11304989600號函。

二、有關申請建造執照不同用途間是否需以1小時防火時效區劃,本署前以106年2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006313號函(如附件)釋示,略以:除本部93年11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7563號函釋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授權另定之各類組用途項目準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外,有關申請建造執照,不適用該辦法其他規定,自無應否依該辦法第5條至第7條區劃分隔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