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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註一)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註二)有關昇降設備檢查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12.16.營署建字第59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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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現行「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之竣工檢查及年度安全檢查,係就建築物昇降設備之機械設備等所作之實質檢查,至「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中設備安全類項下之昇降設備檢查,只檢查該項昇降設備是否已領有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二者檢查之內容不同,應無重複檢查之情況。

二、地方政府於進行公共安全檢查時,對於依規定按時申報之業者,可採抽檢之方式以節省人力。至對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之業者,則應依規定加強稽查,以保障合法業者之權益。

三、旅館業者若有電機相關部門時,希能輔導其相關技術人員,取得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日後可考慮修改相關規定,由旅館業者之專業技術人員自行進行昇降設備之相關維護工作。

四、建議相關業者於委託昇降設備廠商按月進行昇降機維護保養時,在委託合約書內一併註明請專業廠商代為申辦昇降設備年度安全檢查等相關事宜。至上開事項請檢查機構轉知昇降設備專業廠商配合辦理,以簡化委託作業流程,並利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