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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增建廠房,是否需設置專用下水道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2.7.23營署工程字第0920043823號函

一、查新開發工業區應依下水道法第八條之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稱「新開發工業區」有二,其一為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其二為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依前開意旨,凡新設、增建、擴建、改建,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之事業,皆為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範疇。依來函所示,華新麗華公司申請增建廠房,面積為二、五O三.一三平方公尺,未達前述規模,自毋需設置專用下水道。至貴府函說明是否適用下水道法施行細則,應請貴府另行查明,其若屬合法可供設廠之工業用地,自得適用前開原則。

二、另事業若已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其目的與專用下水道相同,應毋需另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