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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基地法空地分割辦法」申請法定空地分割,應否受容積率管制疑義案,案關中央法令,請核示。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78.06.29.建四字第26489號

說明:

一、依據高雄縣政府78年6月21日78府建都字第81233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其分割後每1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為前開辦法第3條第2款所明訂,有關實施容積率地區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分割者,似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惟此類分割後之每一建築基地嗣後申請增建或新建(即全部拆除後重建)時,應就原領使用執照基地之容積率(含新舊建築物)及該分割後申請增建或新建建築基地之容積率分別予以檢討、審核,其中任一基地容積率不符規定時,即不准新建或增建,並於發給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時附告之。以上是否可行不無疑義。

三、檢附高雄縣政府上開號函影印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