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可否設置加油站乙案
內政部90.4.17台內營字第九○○五六四六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六目規定,加油站屬臺灣省轄旨揭分區允許使用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一種,如經貴府審查核准自得設置;至同條第三項有關上開設施使用土地總面積並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規定,本部九十年四月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八○號函(諒達)業有明示,請依上開函示辦理。
內政部90.4.17台內營字第九○○五六四六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六目規定,加油站屬臺灣省轄旨揭分區允許使用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一種,如經貴府審查核准自得設置;至同條第三項有關上開設施使用土地總面積並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規定,本部九十年四月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八○號函(諒達)業有明示,請依上開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