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民住宅之轉售,土地登記機關未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須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即逕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登記是否有效乙案
內政部86.2.14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二六六號函
按「依本規則不應登記,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之土地權利,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關於土地登記機關未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要求出售人檢附國宅機關同意書,即予受理並完成國民住宅及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或於登記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先行徵得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將該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予已登記之承購人,則得予維持原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