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6.25營署工程字第號0930007817函
查「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本部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86)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二三五號令修正,對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開發社區」為: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而其規模為「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故凡達前述規模者皆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無論開發方式或建築物之型態而有所異同。另「化糞池」已修改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內政部營建署93.6.25營署工程字第號0930007817函
查「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本部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86)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二三五號令修正,對本法第八條所稱「新開發社區」為: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而其規模為「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故凡達前述規模者皆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無論開發方式或建築物之型態而有所異同。另「化糞池」已修改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