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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拍賣之土地及改良物,其欠繳或應繳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如何管制以免逃漏乙案

內政部73.8.17台內營字第二五○七三三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故工程受益費一經公告,其受益人之繳納義務已確定。

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時,公告副本須於當日送達稅捐稽徵機關,地政及財政機關,故經查封拍賣之土地及改良物是否有欠繳,應繳未到期或應徵而未開徵之工程受益費,貴府應可事先知曉,本案仍請貴府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要求各機關密切配合,確實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