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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107年度住宅補貼及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之查核依據及處理原則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5.21營署宅字第107119524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4月24日新北府城住字第1070757025號函。

二、有關貴府上開函提及辦理定期查核時,發現補貼戶在享有利息補貼期間,該接受利息補貼之住宅已辦理建物滅失登記而非移轉予第3人,其審查原則及停止補貼之法令依據為何1節,說明如下:

(一)依內政部107年3月22日召開之「研商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違約戶補貼息追繳相關疑義事宜會議」紀錄略以:「政府優惠購屋貸款戶如於補貼期間因辦理都市更新信託而移轉其所有權,是否違反前開專案貸款規定,而須返還溢領之政府補貼息案,提請討論。決議:本案原則上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後新建建築物第一次登記以前繼續補貼方式處理,但其中涉細節、技術的事宜則以酌修內政部104年12月11日發布之『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查核作業要點』方式辦理。」

(二)旨案相關規定未敘明接受利息補貼之住宅滅失時得否繼續補貼,參考上開優惠購屋貸款戶之處理原則,若補貼期間接受利息補貼之住宅因辦理都市更新拆除重建而滅失者,非實質移轉予第三人,於新建建築物第一次登記以前仍可繼續補貼;惟為使本案有明確法令依據,本署將納入未來修正相關法規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