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有無自有住宅之查核對象是否包括直系親屬之配偶疑義請釋示案

內政部營建署88.2.11.營署宅字第○四一七六號函
為落實照顧對象,本部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業將申請條件之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修正為「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因此,戶籍內之直系親屬之配偶雖不在戶籍內仍為查核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