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松竹路等道路列入都市計畫後期發展區及太原路等用地取得事宜疑義
內政部81.6.30台內營字第八一○三四九七號函
一、臺中市都市計畫後期發展區之松竹路、永春路、八○M外環道路等仍應依該地區計畫書規定,「俟優先發展地區各變更部分開發完成及實際建築使用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時,始得依將來訂定之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劃定本部分之分期分區發展順序,次第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實施整體開發...」。上開規定,如執行確屬窒礙難行者,仍應於該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視實際情形酌予檢討修正,以資適法。
二、另太原路、東峰路、三十M─三十六道路新闢工程,該地區都市計畫書並未指定開發方式,擬以二種不同方式取得似無不妥;惟未辦理市地重劃前,需地機關為興築道路之需要,經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先行提供土地使用,俟將來舉辦市地重劃時,再依市地重劃有關法令規定分配土地者,自非法所不許。
三、按「對於應列入重劃區之土地應優先納入重劃區辦理重劃,不應將重劃區內之土地辦理徵收後,再申請撤銷徵收。」本部七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臺內地字第六九一四四三號函釋在案,用維民眾財產權益及政府徵收公權力之威信。惟如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市地重劃且出具同意徵收後,不申請徹銷徵收及要求參與重劃分配土地之同意書者,為顧及地方興築道路之需要,得由需地機關申請徵收。該奉准徵收之土地,不得申請撤銷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