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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9條:「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規定所稱「檢舉人」是否包含法人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3.12.20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5012號函

一、依據監察院113年11月13日院台內字第1131930637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1條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為達成前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97條之2訂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其中查報及檢舉均為主管建築機關查知違章建築之方法,檢舉人自不應限制僅得為自然人或法人。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9條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規定,該檢舉人應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即於自然人為其姓名,於法人則為其名稱。

三、另按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同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9條:「人民檢舉違章建築,檢舉人姓名應予保密。」又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另行政院函頒文書處理手冊第捌章文書保密,就辦理作業方式亦已有明文。故為避免類似彰化縣政府洩漏檢舉人身分之情形再次發生,就民眾陳情或檢舉個案違反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案件,請各機關務必依照上開規定辦理,並建議將回復檢舉人及通知被檢舉人之公文分函處理,避免洩密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