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有關「依法興建農舍產生之廢污水審核案」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4.10.營署綜字第0980022944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4月8日農水字第0980030414號函辦理。
二、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旨揭函敘及受理農舍審核案時「應徵詢當地農田水利會確認是否排入所屬灌排系統及查核排入水質是否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乙節,考量該會係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避免農舍排放廢污水影響農業灌溉用水品質,請配合該會政策辦理。並請確實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