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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安全梯之防火門寬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11.23.台授營建管字第0930087730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10月22日北府工建字第0930707009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室內安全梯及戶外安全梯構造,明定裝設於進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出入口之防火門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至進入特別安全梯之防火門寬度,同條文第三款尚無明文。按特別安全梯為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梯,有關特別安全梯裝設於由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及自陽台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之防火門,寬度應比照室內安全梯及戶外安全梯之規定辦理,不得小於九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