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畸零地申請合併使用調處有關疑義結論事項,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函 78.01.23.台內營字第661882號
說明:案經本部營建署於78.01.17.邀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地政處、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地政處、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工務、地政處、台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及本部有關單位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畸零地合併使用之調處,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為調處對象,以符建築法立法意旨。
二、為期土地有效利用,促進都市景觀,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之調處程序宜化繁為簡,以資便民,建請省、市政府迅即考量修正畸零地使用規則,縮減調處次數,以達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