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國65年內政部修訂之建築法第13條所稱之專業工業技師於當時究竟係指何科技師乙案。
內政部函 80.09.17.台內營字第8071916號
說明:
一、關於建築法第13條係規定建築物之設計與監造均屬建築師之業務範圍;查民國65年修正當時鑑於高樓大廈之建築日益增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之設計、監造,須賴專業之工業技師辦理,始將之增訂於該條文內。
二、前開法條係於民國65年修訂迄今尚未再行修訂,是該條文所稱之專業工業技師自應為符合技師法規定之工業技師。
內政部函 80.09.17.台內營字第8071916號
說明:
一、關於建築法第13條係規定建築物之設計與監造均屬建築師之業務範圍;查民國65年修正當時鑑於高樓大廈之建築日益增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之設計、監造,須賴專業之工業技師辦理,始將之增訂於該條文內。
二、前開法條係於民國65年修訂迄今尚未再行修訂,是該條文所稱之專業工業技師自應為符合技師法規定之工業技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