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認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5.03.13.台內營字第378465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5.02.05.建四字4233號函。
二、按工廠為防止公害及維護環境衛生所建造之廢水調整池、混凝土地、污水晒乾池等附屬設備與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污物處理及挖填土石工程有關,自屬同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本部72.01.13.台內營字123998號函已有明示;淨水場及配水池與上開挖填土石工程有關,均屬雜項工作物,應依法申請建築。
內政部函 75.03.13.台內營字第378465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5.02.05.建四字4233號函。
二、按工廠為防止公害及維護環境衛生所建造之廢水調整池、混凝土地、污水晒乾池等附屬設備與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污物處理及挖填土石工程有關,自屬同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本部72.01.13.台內營字123998號函已有明示;淨水場及配水池與上開挖填土石工程有關,均屬雜項工作物,應依法申請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