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函詢「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政府固定補貼利率年息0.7%)貸款戶更換擔保品之適用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9.8.17營署宅字第0990054121號函

一、鑑於本部主辦4,000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政府固定補貼利率年息0.7%)係為提振國內景氣,協助民眾購置住宅,並減輕國內民眾購置住宅利息負擔,資金來源由承辦金融機構自有資金供應,故本貸款之擔保品產權登記日,於「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規定」第5點第8款皆有明訂。

二、經查「內政部主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問與答」第17問規定,本貸款戶於貸款存續期間,因出售原購買之房屋並另購住屋而申請更換原貸款之擔保品者,且擔保品更換僅限一次,故究其原意,係指本貸款戶於貸款存續期間,另購且申請更換原貸款之「擔保品」,其產權登記日應於本貸款戶辦妥原貸款之後以買賣(或拍賣)取得之房地,且其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者,並須由原貸金融機構審核同意並評估辦理,以符合本貸款之政策旨意;至於原擔保之房地,基於實務上出售房地之時程,貸款戶及原貸金融機構皆無法掌控,故無須以出售為前提。

三、本案貸款戶若以88年4月買賣取得之房地申請更換擔保品,因其產權登記日於本專案貸款戶辦妥原貸款98年8月之前,則不得適用本專案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