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築物設置現場構築式污水處理設施之執行建議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3.17.營署建字第06703號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8年3月5日建師全聯(88)字第141號函辦理兼復貴會88年1月19日(88)高環技字第0005號函。
二、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規定簽證負責。為建築法第34條所明文。另按「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應由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之規定項目如附表一,其餘項目由建師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