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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項第2款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之規定,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112.02.08.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01333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建築師事務所112年1月13日致該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項第2款現行條文規定:「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5分之1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20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依本部上開函意旨及現行條文,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者,係包括停車位長邊全部或部分距離牆壁未達20公分者,至停車位長邊與柱之距離則無限制。」前經本部109年7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2277號函釋示在案,上開「停車位長邊與柱之距離則無限制」之柱,係指未與牆壁相連之柱。至有牆壁相連之柱,停車位長邊距離牆壁或連接牆壁之柱最近處未達20公分者,停車位寬度不得寬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