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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96年11月7日召開研商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建築基地,得否規劃私設通路以連接計畫道路申請多照多戶廠房用途建造執照,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6款、第117款、第118條規定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96.11.19.台內營字第0962918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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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為健全都市整體發展,都市計畫工業區有閒置使用情形部分,請各縣市政府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就其是否有繼續保留之必要,妥為納入檢討,如無保留之必要,應切實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已有主要計畫,但尚未完成擬訂細部計劃地區,請各縣市政府儘速擬定細部計畫發布實施,俾利建築管理之執行

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明定,供特定建築物使用之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合於規定寬度之道路。同條圖118所稱道路,依同編第1條第36款規定,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另現有巷道認定及建築線指定等相關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於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則)定之。故本案都市計畫工業區建築基地臨接符合規定寬度之道路,得循地方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規劃符合規定寬度之現有巷道申請廠房用途之建造執照

四、至於本案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擬申請一照多戶廠房用途建造執照乙節,按門牌戶籍之編訂,非屬建築法規規定之範疇,有關一宗土地、建築基地及臨接道路寬度等認定,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法規已有明定,自應依照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