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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交議高雄市政府函為「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2條第2項之適用是否優先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有關規定乙案,覆請查照轉陳。

內政部函 77.06.22.台內營字第060490號

說明:

一、據貴處77.05.26.台(77)內字第22054號交議通知單辦理。

二、案經本部函邀行政院經建會、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

「按『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與『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同為內政部訂頒之營建法規,其法令位階相同,惟前者係適用於國宅杜區之特別規定,後者為適用於一般建築之普通規定。本案高雄市中興二期及龍海國宅社區基地法定空地外之空地准予分割,為加強管理,應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登記為公有,並供公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