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民眾於工業區申設跨越都市計畫道路之「高架貨物專用運輸管道」,其位於道路上空範圍應否申請雜項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9.12.營署建管字第0952913947號
說明:
一、復貴府95年8月21日府城建字第0950101561號函。
二、旨揭設施如經認定非屬建築法第51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條規定之「公益上、公共通行必要」、「架空走廊」等使用性質,應無申請建築執照之適用。
三、至道路範圍設置(含經過上空或地下)設施應事先經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同意,並不得妨礙原都市計畫道路供公眾通行之目的,且其距離路面之淨高不能妨礙所有車輛(含消防車)之通行。
四、爰本案請參照上開規定,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