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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土地使用之合理管制,金屬造巨型化工原料貯槽應視為雜項工作物,並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領建築許可。

內政部函 76.10.29.台內營字第539664號

說明:復 貴廳76.10.05建四字第4126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