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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之擬定,不得委託私人或公司辦理


內政部66.1.15台內營字第七一七○一一號函
按都市計畫之擬定,都市計畫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已有明確規定,如各縣市政府鄉鎮縣轄市公所作業人員不足,無法擬定時,可依該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委託省府所屬機關代為擬定,不得委託私人或公司辦理。至於主管都市計畫機關於擬定都市計畫前可徵詢都市計畫有關之機構或團體之研究意見,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