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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函詢都市設計審議相關法源及適用疑義案

內政部97.6.6內授營都字第0970084530號函

一、查都市設計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一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39條之規定,得於細部計畫表明,並得於該法施行細則作必要之規定。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8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8條之1及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32條,並已依據上開都市計畫法,明訂都市設計之實施細節。故都市設計之實施,依法有據。

二、次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並未授權各縣(市)政府訂定有關都市設計之自治法規,故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擬實施都市設計,應先依上開都市計畫法規,於擬定、變更細部計畫時表明或於循細部計畫擬定程序通案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時,納入都市設計有關規定,以符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