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興建發電廠申請用地變更編定乙案,無須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
內政部86.4.7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五四八號函
一、依貴處八十五年十一月廿六日八五地四字第七二二七○號函及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八六地四字第四九三六號函及本部八十六年三月七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三九○號函辦理。
二、查長生電力公司申請設立發電廠案係經濟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准予登記備案之案件,復查桃園縣政府自前揭經濟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准予登記備案迄至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台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修正前,係配合民營發電廠為政府既定重大建設計畫之推動而對本案申請變更編定持續受理審查中,故基於配合重大建設計畫之輔導立場,並兼顧申請人權益,其申請變更編定行為應為有效。
三、依經濟部能委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經(86)二字第○一四九七號函示意見,略以:「...長生電力於取得經濟部登記備案後,尚須完成建廠計畫、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爰長生電力申請設置燃氣電廠乙案,依據『開放發電業作業要點』規定,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又依本部八十六年三月七日台(86)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三九○號函釋之「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後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相關事宜」會議決議內容(二)辦理,略以:「...(二)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前,業經政府受理之開發案件,其開發規模已達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所規定需辦理分區變更者,原則上仍依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前,相關法令所定之內容辦理。」,基於法律不溯既往精神,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精神,以從優方式處理,即本案係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前,業經經濟部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准予登記備案之程序尚未終結開發案件,應適用本部前揭八十六年三月七日函釋,其開發規模雖已達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後須辦理分區變更之規模,原則上仍依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前之相關變更編定規定條件辦理,故本案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因未達十公頃,應無須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即本部)同意。
四、隨文檢還貴處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函送之本案相關書圖文件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