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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轉屏東縣政府函為僅供單戶通行已逾二十年,寬度大於二公尺之通道,可否認定為既成巷道乙案,轉請核處逕復。

內政部函 77.03.07.台內營字第579698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77.02.29.住都道字第9053號函辦理。

二、關於供公眾通行道路之認定,前經本部71.11.24.台內營字第122110號函釋在案,又現有巷道之認定及指定建築線之有關辦法,應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法第48條第2項已為明示,本案應請貴廳依前開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三、影送前開局函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