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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因違反商業登記法並經判決確定之業者,仍繼續違法、違規使用中,是否得另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再予以處罰案

內政部87.5.4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七八九號函
按刑罰之制裁及行政上之處罰,二者性質不同,分別依照規定予以處罰,於法並無限制,不生重複之問題,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四十號著有判例。準此,本案民眾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建築物擅自變更使用之情事,雖經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本案業經台南市政府以業者違反商業登記法移送法辦且經判決確定,並以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均為裁判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其犯罪事實之一部判決有罪確定者,效力及於全部等理由予以不起訴處分,惟上開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僅係就本案刑罰部分所為不起訴處分,就其行為自仍可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罰則」章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