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高爾夫球場是否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運動場館設施」之範疇乙案
內政部95.12.15內授營中字第0950807725號函
一、本部為協助解決運動場館設施因覓地困難無法合法設置問題,業於92年2月26日修正發佈旨揭細則第29條(現行條文為29條之1)規定,放寬運動場館設施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於農業區設置;又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案准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前開號函表示意見略以:「查高爾夫運動係國際單項總會及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正式比賽項目,依經濟部所發布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標準分類』,其中編號J801011高爾夫球場業,係屬體育場館業之一,基上,高爾夫球場係運動場館設施之範疇,…」,故高爾夫球場應屬前開細則第29之1條規定「運動場館設施」之範疇。